
未提供有效證據=仲裁敗訴
王某於2007年4月23日向上海市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2006年3月應上海市某商務咨詢公司老闆邀請,其從原單位跳槽到該單位。當初老闆稱,為不打破該單位的工資制度,名義上支付王某的工資為每月8000元,但將在每年年末另外向他支付兩萬元工資。2006年年底,該單位並未兌現兩萬元工資,故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按當初老闆的承諾向他再支付兩萬元工資。庭審中,單位稱已向王某支付了比其他員工高的工資,不存在另外支付兩萬元工資的約定,而且王某進單位後的工作績效一般,不同意王某的請求。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該單位與王某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寫明月工資8000元,沒有額外支付兩萬元工資的約定。王某也不能提供證據,故對王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仲裁委員會提醒: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確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權利、義務和勞動爭議事實的主要依據。除因用人單位解除、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等,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外,勞動者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勞動者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