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兩倍工資
李某於2008年1月15日向上海市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其於2006年7月進入上海市某機械製造公司工作。單位一直沒有與其訂立書面合同,還於2008年1月5日解除勞動關係。故要求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兩倍月工資的標準向其發放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並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單位辯稱,自招用李某進入單位後,人事部門一直要求與李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李某一直不同意簽訂,因此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李某而不在單位,不同意向李某每月支付兩倍工資。
對李某因不訂立書面合同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的請求,該區仲裁委員會未予支持。
仲裁委員會提醒: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兩倍工資的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因此,該情形應當發生在2月1日以後並從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的第2個月開始才計算。而且該條款是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根據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定,勞動者也有義務與用人單位積極協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